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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贸发〔2015〕13号

  
日期:2015年10月19日  来源:川商贸发〔2015〕13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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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扩权试点县(市):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665号)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贸发处谢晓冬

电话:028-83222619

四川省商务厅

2015年9月29日

上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曹彬同志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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