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扩权试点县(市):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665号)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贸发处谢晓冬
电话:028-83222619
四川省商务厅
2015年9月29日
上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曹彬同志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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