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002
按照(2018)川1425执323号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青权字第5521号 |
陈银 |
房屋所有权 |
? |
青神县中岩路(原青神县东城开发区) |
? |
1、公告期: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神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45号窗口(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联系电话:02838862398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