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原《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川经信办技改〔2016〕31号)同时废止。
2016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修订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鉴于《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了变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五条,包括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是节能审查部分,共九条,包括节能审查的管理权限、实施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程序和时效性等内容。第三章是监督管理部分,共五条,包括监管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处罚处分等内容。第四章是附则部分,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机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节能审查不再作为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前置条件,修改为项目开工前通过节能审查即可。
二是精简了节能审查的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等。
三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对各地区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投产后,其能源利用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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