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民政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股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统筹负责信息公开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局政府信息保障内容及责任股室(单位)。
(一)局办公室负责保障内容
1.概况信息:(1)手机赌钱游;(2)职能职责;(3)内设机构;(4)联系我们。
2.工作动态。
3.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年报等。
4.计划总结:县民政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部门风采。
(二)社会事务股负责保障内容
1.计划总结:包括民政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2.部门文件:涉及本股室应公开尽公开的本局文件。
3.政策法规:民政法律法规。
4.社会组织: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
5.办事服务:婚姻登记。
6.行政权力:涉及本股室内容。
(三)社会福利股负责保障内容
1.计划总结:包括民政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2.部门文件:涉及本股室应公开尽公开的本局文件。
3.政策法规:民政法律法规。
4.办事服务:(1)福利企业审批(2)孤儿申请认定。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5.行政权力:涉及本股室的内容。
(四)低保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内容
1.计划总结:包括民政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2.部门文件:涉及本股室的应公开尽公开的本局文件。
3.政策法规:民政法规政策。
4.办事服务:(1)城乡低保(2)农村五保(3)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医疗救助
5.行政权力:涉及本股室的内容。
6.社会救助: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
(五)基层政权区划地名股负责保障内容
1.部门文件:涉及本股室应公开尽公开的本局文件。
2.计划总结:包括民政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3.政策法规:民政相关政策法规。
第六条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不公开。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八条各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九条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撰写规范性文件时发文股室拟稿进入办公平台流转填写信息时,要认真选择“公开属性”。动态类信息交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2日内将公开信息电子文本送局办。
第十条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各股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纪检组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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