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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8〕18号

  
日期:2018年05月31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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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根据《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青委办发〔2017〕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神县委、县政府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法制办根据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四条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使用。

第五条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包括:

(一)论证类工作报酬;

(二)调研类工作报酬;

(三)诉讼类工作报酬;

(四)讲课类工作报酬;

(五)接访类工作报酬。

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或受委托开展论证调研等工作的,除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劳务费外,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在专项预算经费中开支,标准按照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七条党政机关干部参加法律顾问类工作,不支付劳务费。

第八条县法制办向法律顾问支付劳务费时,应当按照《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制作审批单,审批单应当载明劳务事项、类别、标准、时间等内容,并按财务规定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青神县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法制〔201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

附件

青神县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

序号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支付标准

备注

1

论证类

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会等会议

400元

每件

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论证、评审

500—1000元

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1000—2000元

2

调研类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研

800—1000元

每篇(经采用)

政府法律实务研究

1000—2000元

3

诉讼类

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执行

4

讲课类

课费

?

按照《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2018〕25号)执行

5

接访类

参与县领导接待上访群众

200元

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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