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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青府办函〔2018〕1号

  
日期:2018年01月05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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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强化乡镇、县级相关责任部门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我县地处成都平原边缘,区位独特,但森林资源总量偏小,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更关系到县委、县政府发展战略的全面顺利实施,对推动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主要工作目标

(一)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和森林面积持续增长,坚决杜绝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到2017年末林地保有量稳定在20.7万亩。

(二)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通过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等措施,大力营造珍贵树种用材林,优化结构布局。到2017年末森林保有量达到26.9万亩,森林蓄积量81万立方米以上。

(三)实现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森林覆盖率年净增0.4%,到2017年末森林覆盖率46.9%以上。

(四)不出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年度森林火灾面积控制在0.1‰以下。

(五)有效控制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85%以上。

(六)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案件查处率95%以上。

三、建立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指导组织考核。办公室主任由万红缨兼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政府、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林业局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促进森林资源增长的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责任书各项规定,严守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红线。

(三)严格督查考核。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四)严厉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各乡镇辖区内发生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林业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同意征用占用林地;

2.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同意采伐林木;

3.发生严重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毁林开垦、毁林养殖等,以及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现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4.对偷运木材等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5.因防范措施不力酿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对出现的森林火灾组织扑救工作不力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

6.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有关重要部署及要求,造成森林资源破坏;

7.对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不及时进行防治和因防治不力,造成重大损失;

8.因其他失职行为,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

附件:1.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3.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附件1

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  琳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田  波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长金 县发改局局长

       吴  翔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传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汤田计 县环保局局长

       何为民 县农牧局局长

       万红缨 县林业局局长

       徐洪刚 县水务局局长

       张  聪 县文广新局党组成员

       滕义明 县林业局副局长

       刘飞武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附件2

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保护发展好我县森林资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

二、考核内容

森林面积净增量、森林蓄积净增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三、考核程序

(一)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于每年底对本辖区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30日前报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业局)。

(二)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于12月完成对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的考核;12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和整改意见形成情况通报,报县政府审定。

(三)12月底,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整改的乡镇、县级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整改结果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考核办法

按照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进行。

(一)指标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设定7个指标,考核组根据《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得出最终分数。

(二)察访核验。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部分成员单位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目标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五、评分标准

指标考核分值折算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分值。年度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的计全分,得分为85—95分(不含)的计70%分值,得分为75—85分(不含)的计50%分值,得分为65—75分(不含)的不计分,得分为55—65分(不含)的计-50%分值,55分(不含)以下计-70%分值。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将对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计入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年终目标考核总分。

(二)实行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估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责任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得分65分以下的给予“提醒注意”。

附件3

青神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

牵头考核部门

相关单位

评分标准

1

森林面积

新增森林面积完成情况

完成营造林任务

20

县林业局

乡镇

全面完成任务计20分。低于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分。森林面积为负增长该项不得分。

2

森林蓄积

新增森林蓄积量完成情况

15

县林业局

涉林乡镇

全面完成任务计15分。低于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计分。森林蓄积为负增长该项不得分。

3

森林保有量

森林保有量完成情况

15

县林业局

乡镇

全面完成任务的计15分。低于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记分。

4

林地保有量

林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15

县林业局

涉林乡镇

全面完成任务的计15分。低于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记分。

5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林业案件发生)

占用征收林地情况(林业案件发生情况)

15

县林业局

涉林乡镇和当年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考核林业局、当年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乡镇;占用林地案件发生考核乡镇、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其他案件发生考核乡镇。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3分,每发生一起行政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

6

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

10

县林业局

涉林乡镇

按每年与县政府签订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所得分值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分值进行计算后为最终分值。

7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情况

10

县林业局

涉林乡镇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每上升一个千分点扣1分;无公害防治率在80%以上,未及时防治造成重大损失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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