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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6〕11号

  
日期:2016年05月04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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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青神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5〕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9号)、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对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农牧局会同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质监局、农发行青神县支行等部门组成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和《青神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细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并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28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并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意见。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评审以及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20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通报,并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县政府委托,由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粮食局约谈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并纳入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生产、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汇报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县政府将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神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青神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 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主要内容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一)保护耕地(15分)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分)

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65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49万公顷,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目标任务等情况

县国土局

县农牧局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耕地基础地力、产出能力提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和土壤改良培肥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国土局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开展耕地质量建设,稳定提高耕地质量

县农牧局

县国土局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4.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5分)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不低于80%,生产和流通原则上按照5:5比例安排使用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5.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建设,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的推广;农业机械化、农机农艺融合,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建立完善等情况

县农牧局

?

6.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县农牧局

县统计局

?

7.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4分)

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制种基地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局

县水务局

8.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建设高标准农田,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建设,粮食生产“四区”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国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水务局

9.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灌区渠系畅通且能灌能排等情况

县水务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4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10.落实粮食补贴政策(3分)

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农业保险制度等情况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县粮食局

11.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2分)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建设和主体培育,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县农牧局

县财政局

县粮食局

12.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民生工程( 2分)

建立由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长效机制,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帮助农户减损增收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四)抓好粮食收购(7分)

13.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

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收购正常有序;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合理建设产后服务中心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14.组织落实收购资金(2分)

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提供信贷支持情况

县粮食局

农发行青神县支行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量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分)

(五)加强

粮食仓储物

流设施建设

和管理(9

分)

15.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实施“粮安工程”,建设粮食仓储物流园区,推广“四散”物流运输,建设和改造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全力支持国有企业资产优化整合,对往园区迁建、资产整合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出让、资产处置收益除必须上缴的基金、税费外,全额用于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量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分)

(五)加强

粮食仓储物

流设施建设

和管理(9

分)

16.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

改造粮食“危仓老库”,建设“智慧粮库”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17.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3分)

确保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拆一建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改局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18.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4分)

严格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市县级地方粮油储备;管理规范,监管有力;轮换管理符合规定,降本增效;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落实储备贷款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农发行青神县支行

19.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

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轮换费用,拨补及时

县财政局

县粮食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3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20.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建立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应急供应网点、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成品粮油储备,粮食应急供应,军粮供应管理扎实,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必要库存建立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21.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建立、人员和经费落实,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监督检查有力,市场秩序良好;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委编办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22.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粮食生产统计调查监测,行业依法统计,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统计局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2分)

23.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粮食类龙头企业,推进主食产业化(2分)

县政府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推进“东坡味道”粮油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创优质名牌产品,推动“放心粮油”工程实施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24.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工业污染排放监督工作情况

县环保局

县农牧局

县国土局

25.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环保局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26.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建设和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建设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县工商质监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7.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供应点与应急供应点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及资金保障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28.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管理(2分)

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县粮食局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6分)

29.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加强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细化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农牧局

县委编办

县财政局等

注:1.在设置以上6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县农牧局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县粮食局对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

2.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3.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4.同一考核指标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总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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