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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年11月19日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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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发〔2009〕29号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眉府发〔2009〕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完善乡(镇)、部门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作为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今后3 年,全县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200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00人;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万人;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800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12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确保全县就业形势稳定。
二、努力扩大就业
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业,推动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全县充分就业社区合格率达30%。开发保洁、保绿、车辆看护等就业岗位300个,更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就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从2009年起,县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完善小额担保货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贷款额度根据具体情况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每年由县财政安排20万元的贴息资金,对贷款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进行一次性贴息。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
(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实行创业补贴。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其他公共就业专项支出。
四、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
重点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转业军人这几类就业群体,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通过开展阳光培训、公益性岗位援助、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途径,促进重点人群就业。
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乡(镇)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选配好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各乡(镇)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人员工资和配套工作经费。
六、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建立台帐,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七、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指导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岗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
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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