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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年06月19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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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川办发〔2009〕39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经营使用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把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支持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引导和鼓励土地流转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全县各乡镇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提供土地流转政策法规、供求信息、程序咨询等服务。

1.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需要流转土地的供求信息,开展土地流转评估。

2.提供全县统一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

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开展土地流转备案、初审及资料归档工作。

4.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工作。

(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职责。依法有序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1.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

2.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备案及审批工作,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服务。

3.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收集整理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4.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六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并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承包方向发包方备案后,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或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办法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一)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转包。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期限转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出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四)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及时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书面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登记。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申请、登记、协商、审查备案、订立合同、资料归档等基本程序:

(一)申请。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并说明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价格、土地的规划使用情况等。

(二)登记。发包方将流转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据申请进行相关登记。

(三)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土地流转相关事宜,并依法达成协议。

(四)审查备案。1-30亩的土地流转,由发包方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批,并报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0-100亩的土地流转,由发包方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后,报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由乡镇将相关情况汇总并报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订立合同。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的土地流转,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使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青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备案一份。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

(六)资料归档。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一组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流转台帐,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整理归档。

第五章 流转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制度。开展流转价格评估,培育和发展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开展审查评估,对土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由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业主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土地流转价格、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评估,对土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下的,由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经营,与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组织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合作连片开发,农民以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入股,与龙头企业、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土地流转扶持机制。县级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土地流转奖励政策、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和金融政策,扶持土地流转,实现土地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对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或流转期限五年及以上的,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受让方要先缴足当年流转金再流转土地,并按土地流转规模一次性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缴纳200元/亩风险保证金,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如无违约情况,如数退还业主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同期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确保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属于设施农用地的,除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外,受让方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缴纳1万元/亩复耕(垦)保证金,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用地后,经复耕(垦)、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复耕(垦)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同期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第十九条 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用“三三”调解制进行调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负主要责任,县上将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乡镇也要和村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县、乡、村、组四级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试行中,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三年。

上一条: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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