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杰出人才奖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青神县杰出人才奖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驱动、人才强县战略顺利实施,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造就富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人才队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省人才工作先行区的决定》(青委发〔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神县杰出人才奖(以下简称杰出人才奖)是青神县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设杰出人才奖和杰出人才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级奖项,杰出人才奖从提名奖中产生。已获杰出人才奖者,不重复参加评奖。
第三条 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杰出人才奖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8人。
第四条 杰出人才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青神县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组织领导工作。县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
第六条 组建青神县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工作。县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由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的初步人选涉及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我县工作满两年,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取得突出成就,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研究上具有较高的创新创造能力,取得较高价值成果,学术或技术在国内同行居于先进水平,拥有良好社会声誉及较高社会知名度,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的。
(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创(领)办或管理企业,创造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国家级表彰,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四)在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政法等领域工作中,理论上有较深造诣,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县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杰出人才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园区、乡镇(街道)、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行业协会、学会。
(三)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也可由同一领域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被推荐对象需填写《青神县杰出人才奖申报书》,报送相关业绩、事迹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再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县人才办统一受理申报资料,并负责初审推荐人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县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召开杰出人才奖评审会,分两轮评选有效人选。
第一轮评审:县评审委员会成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按专业对有效人选分组评审,按照1:2比例确定不超过10名评选候选人。
第二轮评审:召开县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获赞同票超过参加评审委员会委员2/3的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确定不超过8名入选人员,其中杰出人才奖人选不超过5名,其余为提名奖人选。
第十五条 县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综合考察拟奖励人选,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报县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县评选工作委员会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其成果、业绩在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锦绣青神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万元,提名奖获得者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万元。
第十八条 评选经费及奖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评选监督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要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评选工作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要坚持评选原则、标准和程序,对申评人作出客观、公正、公平评价,并对县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县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近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对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具有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并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推荐组织有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人才办向县评选工作委员会报告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青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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