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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年11月19日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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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办发〔   2009     107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 (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和《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天退〔20097号)以及《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内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和后续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乡镇和部门”。  
(二) 部门负责,突出重点,规范实施,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三) 坚持以村或组为单元,整体推进原则。  
(四) 项目建设实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与群众投劳、投资相结合。  
(五)坚持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 项目责任。项目建设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区群众的具体组织发动、实施;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退耕办)负责组织协调、汇总上报;单项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单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制定单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管理单项建设过程、项目检查验收;县发改委、财政局、农工办、监察局、审计局等参与监督和管理。  
单项牵头部门:县农林局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县林业局负责后续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建立项目建设工作机制。  
(一)会商机制。县政府建立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二)情况通报机制。县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信息、会议、协商等形式相互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县退耕办及时汇总通报相关信息。  
(三)督查、检查机制。县政府统一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兑现或拨付等工作进行督查。  
(四)项目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相关人员,明确相关职责。  
第二章实施方案编报与审批  
第六条 县牵头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依据《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全县单项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退耕办和市级牵头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单项年度实施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  
(二)项目施工技术标准、工程量。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保障措施。  
(五)效益分析和评价。  
(六)相关表、图。  
第八条 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须变更方案和调整概算的,经县政府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 按照各单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牵头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本着“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的原则,组织具体项目施工。  
第十条 基本口粮田建设由县农林局组织实施,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并采取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业主或退耕农户实施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谁牵头规划,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验收责任制。  
第十二条每年度项目完成后,由各项目实施乡镇和牵头部门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及施工技术标准对已完工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当年因特殊原因未完工的,顺延到下一年实施和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出具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报市退耕办和市级牵头部门,并报县退耕办备份。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档案是项目工程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兑现的直接依据。牵头部门、主管(责任)单位、乡()政府必须建立规范完善的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包括电子和文本双重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农村能源建设项目采取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按政府采购规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后续产业发展项目采取两种方式兑现或拨付资金,一是由县统一进行物采购的,费用按政府采购规定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供货单位,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二是由村组统一购买或项目业主采购的物质费用,由县财政统一以一折(卡)通方式或现金发放直补项目建设业主或退耕农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除项目建设必须的监理费、管理费等,不得用于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剩余资金由牵头部门按规定在项目区继续用于专项建设,其结算金额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以审计局审核为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牵头部门须在项目区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项目实施前须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技术标准、建设地点、投资及构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等;项目实施后应公示的内容为检查验收结果、报账情况等。  
第十九条县监察局、审计局按项目监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农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2.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还林农户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3.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附件1  
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建设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实施  
管 理 细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后续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按照《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种植项目中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品种改良及低产林改造、丰产经营措施。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一)立足本地优势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形成支柱产业。  
(二) 因地制宜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三) 具体项目、专项资金与退耕农户挂钩。  
(四)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与退耕户投劳、投资相结合。  
第四条 项目责任。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单项实施管理,包括编制单项年度实施方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项目检查验收等。县财政局、农工办、农业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区群众的组织发动、实施工作。  
第二章年度实施方案编报  
第五条 县林业局于每年7月31日前,会同乡(镇)政府编制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专项年度实施方案,报市退耕办和市林业局审批。  
第六条 年度实施方案应符合办法,项目相关技术规程,相关树种、作物丰产栽培经营技术的要求。  
第七条 实施过程中,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变更设计和概算的,经县政府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 县林业局依据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牵头负责,本着“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的原则由乡(镇)组织项目建设业主或退耕农户实施。  
第九条 种植项目中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品种改良及低产林改造、丰产经营措施等子项目,以作业小班为单位组织实施,所需种苗、肥料等物质由县林业局报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统一提供,其余物质由项目建设业主或退耕农户自行购买。  
第十条 种植项目所需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并优先选用丰产、高效、抗逆性强的壮苗。  
项目建设业主指专合组织、组织退耕农户集中实施的村组、承包退耕农户土地的业主等。  
第四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 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方式为全面检查验收和抽查验收相结合,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由县林业局、乡镇政府在每年3月底完成上年度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以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作业小班(或农户)为单位进行。  
种植项目中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品种改良和低产林改造、丰产经营措施由县林业局组织全面检查,方法为用1:10000地形图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面积,并把检查验收小班标绘在地形图上。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全面检查验收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全面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 项目实施情况。  
(二) 检查验收工作情况。  
(三) 检查验收结果。  
(四) 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 附表及数据库。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应符合办法要求,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县掌握到乡(镇)、村组、项目、农户,各乡(镇)也需要掌握到村组、项目、农户。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由县林业局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物质费用支出,除项目建设必须的管理费外,不得用于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退耕办汇总认定的验收结果,审核兑现或拨付专项资金。  
(一) 由县林业局报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物资集中采购的物采购费用,按政府采购规定由县财政直接拨付供货单位,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  
(二)由项目建设业主或退耕农户自行购买的物质费用,经县政府统一标准后,以“一折(卡)通”方式或现金发放直补项目建设业主或退耕农户。  
第十八条 国家专项资金用于物资采购或乡(镇)报账后的节余部分由县林业局管理,在项目区继续用于专项建设,包括种植项目的补植补种、后期管护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由项目区按办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按项目监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还林农户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  
管理 细 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农村能源建设任务的完成,按照《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地区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还林农户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由县农林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支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  
(四)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县农林局是本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的实施管理,具体包括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项目检查验收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区群众的组织发动工作。  
第二章 年度实施方案编报  
第五条县农林局每年7月31日前,编制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还林农户农村能源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退耕办汇总上报市退耕办审批。  
第六条实施过程中,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变更设计和预算的,经县政府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根据《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八条项目实施实行“四制”。一是项目法人制,确定县农林局为项目法人;二是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三是项目合同制,依据中标结果,由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四是项目监理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项目质量是否达标;  
(三)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验收,采用逐户逐池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检查验收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招投标情况及建设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报批程序是否严格按要求办理。  
(三)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是否通过审计。  
(四)档案资料。建设项目批复、实施方案、检查验收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县农林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报账制,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合同,按照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需集中采购物资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由县农林局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县农林局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县监察局、审计局按项目监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修订,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  
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完成,按照《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眉山市青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由县农林局负责,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二)以村或组为单位,整体推进  
(三)国家支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国家投入与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  
(四)改善生产条件与改土培肥提高耕地质量相结合。  
第四条 项目责任。县农林局是本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的实施管理,具体包括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管理项目建设过程、项目检查验收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区群众的组织发动工作。  
第二章年度实施方案编报  
第五条县农林局于每年731日前,编制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退耕办汇总上报市退耕办审批。  
第六条实施过程中,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变更设计和概算的,经县政府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根据《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八条项目实施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确定县农林局为项目法人;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投标,物资采购以政府采购形式办理;项目合同制,依据招投标结果,由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项目监理制,通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形式,确定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第四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质量评价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条验收方式采用全面检查验收和抽查验收相结合,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检查验收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招投标情况及建设质量标准、工期等是否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物采购、工程款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四)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竣工资料、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附表及数据资料等。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县农林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除项目建设必须的监理费、管理费等,不得用于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合同,按照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需集中采购物资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由县农林局按办法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县农林局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县监察局、审计局按项目监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外村组水泥路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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