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行政复议 申请 受理 决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事实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三)项为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受理→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流程申请→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需补充材料的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告知补充材料→提交补充材料→审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理单位:
青神县法制办公室。
八、办理地址:
青神县人民政府(青神县青城镇西街8号)。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
十.联系电话:
028-38811448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见附件)
上一条:上级文电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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