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6年09月22日  作者:唐靖瑜  来源:县金融国资局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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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现代企业监管体制,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出资企业,是指政府出资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县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除干部管理权限外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青神县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金融国资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县金融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参与制定、修改国有公司章程,选择管理者,参与国有出资企业重大决策和审批决定重大事项,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依照规定任命国有出资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五)依照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国有出资企业

第七条 国有出资企业对出资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按程序处分的权利,以出资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对社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国有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公司章程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企业的经营计划,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层人员选聘应报县金融国资局备案。

第十条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及控股企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出资企业负责完成出资人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负责处理好企业的内部矛盾、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国有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国有出资企业应当对出资人负责,随时接受县人大、县政府和县金融国资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上缴利润。

第四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四条县金融国资局会商企业主行政部门后任免国有及控股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二)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人选。

第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任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金融国资局建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和目标责任书,根据业绩合同和目标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5年或者期中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县金融国资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由县金融国资局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列的审批事项,上报审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企业须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前,提前20个工作日报县金融国资局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属国有企业应按县金融国资局或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执行。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经营计划。

(四)企业及其子公司一次性2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各类抵质押借款,置换、转让、处置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购买和处置公务车辆。这类事项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五)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需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发布租赁信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租赁,严禁自行定价、自行招租。严格审批制度,租期在3年以上或者每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的经县金融国资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企业资产处置。

1.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向县金融国资局申请,由县金融国资局审批。

2.一次性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县金融国资局申请,经县金融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企业工资总额、劳动用工方案、工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八)企业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九)企业及其子公司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十)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担保,进行大额捐赠,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十一)县金融国资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及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持有本公司或控股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企业中层负责人的任免和薪酬发放。

(四)企业经营管理层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

(五)企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件和社会稳定事项。

(六)县金融国资局认为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企业制定改制方案,经行业监管部门、县金融国资局审查同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置换、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包含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包含国有产权)转让100万元(评估价)以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拍卖;100万元(评估价)以上(含)的转让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在西南联交所)。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县金融国资局认可或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但是不得低于评估价。第一次转让流标,第二次转让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最多下降20%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按照规定程序转让。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取得的清算收入和其它国有资本收入及相应支出应当按年度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配置和处置,依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报县金融国资局批准后执行;县金融国资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调剂。

第二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于次月10日前向县金融国资局报告本月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表报附注等。县金融国资局对全县国有出资企业运行情况每年向县政府汇总分析报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县金融国资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根据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按规定向县金融国资局报告审批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法律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经营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企业负责人降职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派的股东代表、国有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从2015年4月1日起全部变更为青神县金融国资局。

第三十四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金融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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