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日前,审计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强调要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纠正扩大审计结果效力的制度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同时,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此外,还要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力,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强化执纪执法各类监督协同联动,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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