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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来源:市卫计委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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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助标准:960元/人.年

(二)扶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计生局审批确认后纳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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