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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强化政府依法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

  
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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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国新办举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意见》发布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职责履行得好与坏,是义务教育质量提高、发展至为重要的关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发布后,有四方面工作要进一步加强。

第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把义务教育的发展始终作为领导教育的重中之重,落实省级和市级政府统筹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的管理职责,选优配强教育部门领导干部。

第二,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做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公办义务教育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第三,强化考评督导。国家制定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承担起主体责任的地方,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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