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队、所:
根据《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眉市工商办[2018]3号)要求,自2018年2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现将《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方案》印发给各股、室、队、所,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方案
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青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方案
为强力推进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确保省、市局下达的任务目标顺利完成,按照市局下发的《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眉市工商办[2018]3号)要求,2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将集中组织开展“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为保证清吊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县局成立青神县“死户企业”清理吊销工作领导小组,由陈骏局长任组长,颜清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信息股,政策法规股、行政许可股、经济稽查大队、城关所、岷东所、黑龙所、瑞峰所为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信用信息监管股要认真抓好“清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政策法规股要抓好案件核审和办案指导,行政许可股做好信息查询、注销等工作,具体办案机构和工商(质监)所要切实履行好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职责,确保“清吊”工作有序开展。
二、清理对象
各所根据本辖区企业经营情况,认真筛查、清理,以下范围内企业可确定为拟吊销企业。
(一)连续两年未年报、未纳税的企业。市局下发2015、2016年度连续两年青神县未年报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
(二)因经营场所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三)因逾期未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五)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企业法人。
(六)因前置审批失效或行政许可被撤销,依法应当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情形。
三、工作方式
各工商质监所在县局拟“清吊”花名册企业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清出各所遗漏的拟“清吊”企业名册,建立“清吊”企业工作台账。各所要对辖区内企业逐一实地走访,并形成现场检查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能联系到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要督促其按时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要提示其及时完善手续移出;对有注销意愿的企业,要积极运用简易注销机制,指导其履行注销手续;对长期失联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收集证据,按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对其中有债务纠纷在诉讼进程中或有民间借贷的投融资咨询类企业审慎吊销;对国有企业吊销要书函征求当地国资委意见。
四、时间安排
(一)2月28日前按照清理对象的内容,形成2018年度拟“清吊”企业花名册。(注:请各所2月27日前报送各所拟“清吊”企业花名册于信用信息股)
(二)3月31日前完成对拟吊销企业的核查,最终明确各所2018年度吊销企业名单,并上报县局信用信息股。
(三)6月30日前至少完成听证公告和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四)7月31日前完成所有吊销企业案件系统录入,清理档案,形成卷宗存档。
五、总结情况
各工商质监所在6月30日前将本次清吊具体名单、完成情况汇总报县局信用信息股。
上一条:关于印发《2018年青神县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交办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和县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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