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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扶持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教普〔2017〕37号

  
日期:2017年12月06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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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民办学校扶持力度,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优质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扶持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各校,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扶持范围

我县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二、扶持办法

(一)政策扶持。

1.年检合格且经发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纳入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等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并按规定在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2.年检合格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按照省定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如遇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准定额,与公办中小学校同步执行。

(二)资金扶持。

1.各级财政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对国家、省、市、县级民办幼儿园先进集体,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900元奖补。对创建为市、县示范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奖补。对创建为市、县普惠性民办园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奖补。

2.各级财政对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对国家、省、市、县级民办中小学先进集体,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奖补。

(三)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园)舍租金、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购置、校舍维修改造、教职工培训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

三、资金监管

享受财政政策扶持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管理,不断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法规范;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县教体局将通过专项督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管,对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取消政策扶持,收回当年奖补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17年起实施,解释权属县教体局。

青神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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