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扎实做好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根据《眉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眉食药监发〔2011〕110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药(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现将2017年药(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任务分解下达,请各医疗机构认真对照落实,切实完成任务。
附件:青神县医疗机构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任务分解表
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日
上一条:关于表彰2016年度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