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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财政局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财[2017]21号

  
日期:2017年02月08日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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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单位、部门: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二、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各级、各部门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三、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在政府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考虑。

(一)编制购买计划。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将本单位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政府和人代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三)选择购买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支付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付资金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监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建立绩效评估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

(四)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公示、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七)购买主体负责全过程跟踪监管购买服务工作和检查验收服务成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八)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九)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附件:青神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青神县财政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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