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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16年09月22日  作者:唐靖瑜  来源:县金融国资局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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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管理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六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即政府统一所有,县金融国资局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县政府授权县金融国资局行使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县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备案和审批,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对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

(六)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八)参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国有产权的转让、拍卖等处置工作。

第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报废、报损、收入上缴。

(五)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实现保值增值。

(六)接受县金融国资局和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调配

第九条资产调配是指县金融国资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在现有国有资产中进行优化调剂,确保国有资产高效利用的行为。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租赁信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租赁,严禁自行定价、自行招租。严格审批制度,所有租赁方案一律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查;租期在3年以上或者每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的经县金融国资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及(事业单位)投资(和担保)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在收到以上收入2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金融国资局,由县金融国资局缴入县财政;已注入县国资公司、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收入,先缴入公司,再按县政府安排上缴县财政。收入的支出安排由使用单位向县政府请示,县金融国资局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审查后按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全县矿产资源、砂石资源、林业资源、城市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公路经营权、无形资产等,由县级相关部门会同县金融国资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置、统一经营。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非转经”。

(一)无偿划转。指将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关系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是指以货币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国有资产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非转经”指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处置行为。其主要方式有: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注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等;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如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处置条件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国有资产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申报。处置单位向县金融国资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金融国资局),并附相关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5.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6.非单个资产的处置应提供总值清册。

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县金融国资局接申请后,审查相关资料和凭证,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处置权限审批或报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1.房屋、土地的处置、车辆报废由县金融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国资局行文批复。

2.按照金额实行分级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单个资产账面价值在0.5万元以下、多宗资产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金融国资局备案。

(2)单个资产账面价值在0.5万元以上、多宗资产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县金融国资局审批。

(3)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县金融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国资局行文批复。

(三)处置。申请单位按县金融国资局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

1.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资产的出售、出让,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处置前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由处置单位会同县金融国资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价实行公开处置,资产处置底价应由县金融国资局会同县审计、监察、国土、房管等监督部门在临拍、临标前按规定确定。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标,第二次拍卖时可在评估价基础上最多下调20%作为起拍价,按照规定程序拍卖。

(四)备案。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资产处置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资料报县金融国资局备案;并凭处置批复及时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调整有关账务。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的资产,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凭捐赠审批手续、接收单位凭据、捐出清单及价值减少固定资产帐卡。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本办法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办证机关为县金融国资局。

第二十二条以下事项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章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六)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由县金融国资局进行。

第八章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县金融国资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县金融国资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并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县金融国资局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向国资局报告,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动态完善国有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

(二)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隐瞒资产收入,按“小金库”处理。

(三)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坏的,根据情节和损失大小,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全县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四)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依据之一。

(五)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国资局负责解释;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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