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精神,经征得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宗旨,以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区域统筹、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突破体制障碍,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2016年各市(州)确定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2017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合理确定人员范围
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级干部和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级干部、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具体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教师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各县(市、区)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骨干教师和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符合交流轮岗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不纳入或延缓交流轮岗:
1.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校长教师;
2. 已在其他2所及以上学校分别连续任职任教满6年的校长教师;
3.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
4. 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主持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校长教师本人主动申请交流轮岗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三、创新实施方式
交流轮岗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进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轮岗范围。各地对教师可先实行小学划学区,初中分片区交流。分区交流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结对安排。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校级干部在县域内进行交流轮岗,副职校长可按校级干部或教师进行交流轮岗。
各地应结合实际,创新交流轮岗的方式方法,确保取得实效。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
四、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校长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各地要在校长选拔、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作为培养锻炼校长教师的重要平台,与校长教师职业发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有机衔接。
(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除直接选拔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外,原则上应有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优先聘任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点,为推进校长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及时变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聘教师职务及岗位等级聘用。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三)职务(职称)晋升和特级教师、名优教师评选向交流轮岗人员倾斜。将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职务(职称)。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0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四)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考核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考核办法,规范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考核工作。交流轮岗教师一般由现任教学校统一考核,交流轮岗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长教师绩效分配、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保障交流轮岗人员的薪酬福利。落实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鼓励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逐步提高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并进一步向村小、教学点、边远山区学校教师倾斜。进一步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贫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严格按岗发放。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保障交流轮岗人员的住宿需求。
(六)在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对交流轮岗人员予以倾斜。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国培”、“省培”计划向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优秀教师予以倾斜。评优表彰注重向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予以倾斜。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评优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五、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逐步缩小县(市、区)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成立教师发展与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教师专业发展与交流轮岗的服务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确保交流轮岗工作取得实效。
(一)部门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工作。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市分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协调交流轮岗工作。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管理。财政部门要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二)科学制定方案,保障有序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名单要经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示后确定,交流轮岗人员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安排到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要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工作氛围,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取得实效。要将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免试就近入学等举措有机衔接,标本兼治推进均衡发展。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重要指标。省教育厅将把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为市(州)年度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考核督导办法,细化具体目标,明确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对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
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指导本地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上一条:关于评选2015-2016学年度市、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5年度青神县专利申请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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