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县级国有企业:
根据青府定〔2015〕10-23号通知,《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租赁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金融国资局
2015年7月25日
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租赁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企业国有产权租赁、交易工作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33号)、《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产权指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产权租赁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完成事业任务,国有企业在确保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主体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国有产权交易,指以货币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国有产权出租、转让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资产价值大小分别进入相应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第五条国有产权租赁需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级县金融国资局网页中公开发布租赁信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对外租赁,严禁自行定价,自行招租。租赁方案报县金融国资审批,租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年租金5万元以上的经县金融国资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国有产权交易应按照下述要求进行:
一、交易机构。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产权价值100万元(评估价)以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拍卖;100万元(评估价)以上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定在西南联交所)。
二、审批权限。县金融国资局国负责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资产评估。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四、信息披露。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需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级县金融国资局网页中公开披露交易信息;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要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交易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披露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向受让方,公平参与竞争。
五、公开竞价。国有产权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按规定程序公开竞价形成。
六、价款支付、交易鉴证及权属变更。国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才能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七条国有产权租赁、交易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根据审批机构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国有产权出租应由相关单位提交产权出租申请、填写《青神县国有产权交易(租赁)审批表》、租赁协议。企业国有产权出租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述材料,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金融国资局申请;出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国有产权交易应由相关单位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填写《青神县国有产权交易(租赁)审批表》、产权证明、评估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述材料,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金融国资局申请。
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或企业提供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产权租赁、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青神县金融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青神县国有产权交易(租赁)审批表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2015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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