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部门文件 >>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4]55号

  
日期:2014年06月18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分享: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中职学校主管部门:

为加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惠民政策进一步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以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我省藏区“两州一县”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9+3”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不受困难家庭“20%比例”的限制。具体口径是:按照“9+3”既定政策,一、二年级学生(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按全标准发放,三年级学生(不含内地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标准减半。3所省属特殊生源中职学校(藏文学校、彝文学校、志翔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围,不受困难家庭“20%比例”的限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具体办法是:

1.省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2.对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在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照中央规定,助学金补助比例调整为与免学费补助比例一致。换算为定额方式,即:省财政助学金补助定额=省财政免学费补助定额÷2000元×15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对“9+3”学生,按我省既定政策,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实行预拨和结算制度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数,将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至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属学校。市(州)收到上级下达的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月平均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核定各市(州)、扩权县(市)和省属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预算。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表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并进行国家助学金资助。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并进行资助。禁止非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学校招收的学生注册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学校学籍并进行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班)学生不予资助。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籍,凡是招收的此类学生不予资助。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与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以及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重复注册的学生,必须消除重复注册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二年级每学期可安排不超过三周的教学实习,原则上二年级下学期最后一月(一般是6月1日之后)可以安排学生开始教学实习。不符合规定离校实习的学生,从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资助,返回学校学习后重新开始资助。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给受助学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交学生本人保管、使用。学生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由财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操作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时要明确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上报,对于退学、转学、休学、参军及其它流失学生信息,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对受助学生的申请和认定工作。20%比例控制范围,通过学生申请和班级、学校评审,评选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点是: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孤儿,一至四级残疾学生;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一条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将予以表扬表彰。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学生在校情况,课程开设、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受助学生公示情况,检查工作档案、资料,以及了解师生对资助工作的评价和反应,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重点加强对非全日制学生、大龄学生、无身份证学生、无户口学生、已流失学生、重复注册学生、虚假注册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检查。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学期应到所属的每所学校检查至少一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高校附属中专部、中专校,不含技工学校)纳入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包括受助学生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省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青神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落实“四个当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青神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