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食药监食罚〔2019〕1号
2.处罚名称: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处罚类别1:罚款
4.处罚类别2:没收违法所得
5.处罚事由: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6.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7.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56969928799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11221965xxxx107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电成
1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15.处罚决定日期:2019/1/14
16.处罚机关: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圣济大药房销售“硫酸沙丁胺醇片”(批号:170115)等2种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光明诊所使用劣药“氧(O?)”(批号:170419)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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