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青神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县内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等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实行县长责任制。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1 粮食价格急剧上涨,销量急剧上升,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出现粮食脱销。
1.3.2 由于灾难性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1.3.3 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剧烈动荡。
1.3.4 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其他突发性事态。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成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县委领导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县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县政府应急办、农发行青神县支行等部门组成。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负责县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协助做好县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资金争取工作,参与县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后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经信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电力,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度需要。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县农牧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县粮食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县及省、市、国内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及时如实上报信息;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和小包装成品粮油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小包装成品粮油和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县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掺杂使假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监测粮油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以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及时公开本应急预案。
县政府应急办:履行应急职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调度指挥、处置监督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农发行青神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贷款。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一旦发生县级粮食应急情况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职责为: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县级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县内外有关粮油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 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时限要求报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再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
县粮食局电话:38811463;
县政府应急办电话:38818089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报请县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局报告。
4.2 应急响应
4.2.1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4.2.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级预案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2.1 启动定点的粮食加工、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4.2.2.2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2.3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3 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县内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县15日需求时,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新闻发布
县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依据《青神县新闻发布制度》的规定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须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应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和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县级粮油储备。全县县级储备粮储存已达到3600吨,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
6.1.3 所有粮食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青神县实际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确定靠近粮源、设施较好和常年具有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县国粮管理有限公司军供点以及城区“放心粮油”连锁超市和部分粮食经营者,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县人民政府确定县国粮管理有限公司为粮食应急储运单位,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储运工作。
6.2.4 县粮食局应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粮食经营者鉴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经营者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及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 县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7.2.2 对定点粮食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县政府按本级财政的有关规定办理。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7.4.1.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7.4.1.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4.1.3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4.1.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2.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7.4.2.2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7.4.2.3 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4.2.4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7.4.2.5 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7.4.2.6 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4.2.7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本预案中粮食包含油脂、油料。
8.2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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