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兑现
2011
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
通
知
各乡
(
镇
)
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切实保护退耕农户利益,根据《关于安排
2011
年退耕还林资金的通知》(眉财农〔
2010
〕
16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
2011
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补助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兑现时间
此次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克服困难,务必于
2011
年
12
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全部兑付到户。
二、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兑付方式
(一)补助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0
〕
24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2
〕
10
号)有关规定,
2011
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的面积为
22600
亩,其中
2000
年实施的退耕还林面积
17600
亩,
2003
年实施的退耕还林面积
5000
亩。
2006
年实施的退耕还林面积
1000
亩。
(二)补助标准
1.2006
年实施的
1000
亩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包括退耕还林粮食补助
210
元
/
亩、现金补助
20
元
/
亩,共计
230
元
/
亩。
2.2000
年和
2003
年实施的
21600
亩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包括退耕还林生活费补助
105
元
/
亩、管护费补助
20
元
/
亩,共计
125
元
/
亩。
(三)兑付方式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补助及生活费补助、管护费补助必须以
“
一折通
”
的方式兑付到户,不得发放现金。
三、补助兑现地点
为了方便退耕还林农户,兑现采取就近兑现的办法,即由退耕还林农户直接到各乡镇所在的信用社凭
“
一折通
”
支取现金。
四、补助兑现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做好退耕还林的自查工作,对不符合中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求的退耕还林地块要及时上报县林业局,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方可兑现退耕还林补助。县林业局对照乡镇的自查进行抽查核实,合格后经乡(镇)政府以村、社为单位进行分户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核定面积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送县林业局再次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核准。
(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乡(镇)政府负责,实行
“
乡镇管帐、部门审核、财政监督、信用社代发
”
的
“
一折通
”
发放管理机制。
(三)各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各乡(镇)财政所提供的《青神县
2011
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名册》和拨款通知单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如数划入退耕农户
“
一折通
”
帐户,退耕农户凭
“
一折通
”
支取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以及进行各种形式的抵扣。
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