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08〕152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2011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逐步推进、多方受益”的原则,打造两个保障平台,构建两套信用档案,完善两套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创新农村金融信贷管理模式,推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构建两套信用档案
1.构建农户信用档案
①征集农户信用信息。农户信用信息征集本着“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原则,先征集已有信贷业务的农户信用信息,再征集潜在客户的信用信息。
②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方式为按户籍进行逐户征集。农户信用档案表(一)、表(二)、表(三)、表(五)的信息征集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填写,表(四)由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农村金融机构应主动向各乡(镇)提供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小组贷款农户名单。
2.构建信用乡(镇)、村信用档案
信用乡(镇)信用档案包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行政村组数量、农户总户数、GDP、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负债及偿债状况(其中对金融机构负债及偿债情况),金融机构数量及存贷款情况,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工作措施等内容。乡(镇)信用档案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征集。
信用村信用档案包括:农户总数、贷款农户数、农户贷款质量状况、村委会负债及偿还情况(其中对金融机构负债及偿债情况)、村委会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构、工作措施等内容。由各乡(镇)指导各村民委员会收集并上报乡(镇)政府。
(二)建立两套评价体系
1.建立农户信用评分体系
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后,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农户信贷评分标准》负责对农户进行信贷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评定信用农户的主要依据。
信用农户由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规定标准评定,乡(镇)政府公示并颁发证书。信用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为“信用农户”,信用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长期诚实守信的信用农户,可申报县级“优秀信用农户”,由县政府颁证并公布。
2.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体系
信用村、信用乡(镇)由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推荐,县评审小组评审,县政府公示并授牌。
(三)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1.信贷支持
农村金融机构要及时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并根据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价结果,确定授信额度。非“信用乡(镇)”、“信用村”的“信用农户”贷款余额可在3万元以内核定;“信用村”的“信用农户”贷款余额可在3.5万元以内核定;“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或县级“优秀信用农户”贷款余额可在4万元以内核定。市级“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贷款余额可在5万元以内核定。
信用村、信用乡(镇)区域内的企业贷款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可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2.利率优惠
减少贷款上浮比例。非“信用乡(镇)”、“信用村”的“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信用村”的“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5%;“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或县级“优秀信用农户”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市级“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5%。
信用村、信用乡(镇)区域内的企业贷款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可给予减少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优惠。
3.服务优先
信用农户可凭“信用农户证”、“小额信用贷款证”、身份证在核定余额内到农村金融机构门柜直接办理信用贷款。农村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农户优先提供信息、技术、结算服务。
4.其它配套优惠政策
县畜牧、人社、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眉山市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对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优惠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2011年,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在总结2008年至2010年试点、推广工作的基础上覆盖全县所有乡(镇)。
具体要求是:
2011年3月31日前,各乡(镇)完成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和表格印制工作。
2011年4至6月,各乡(镇)完成有贷款农户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2011年7至8月,各乡(镇)完成信用农户评定、颁证和信用乡(镇)、信用村、县级优秀信用农户的推荐上报工作。
2011年10月底前,县评审小组完成信用乡(镇)、信用村、县级优秀信用农户的评审、颁证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逐步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增强农户自觉履行合同意识、增强农户遵纪守法意识,有效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县域软环境,增强竞争力,提升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有利于争取银行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外来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和扶贫资金优先安排等,为本地发展汇聚更多的资金来源。
(二)加强组织,明确责任
1.调整青神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信用体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和决策,对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进行规划和部署。各乡(镇)政府要保证农户信用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提供坚实的基础。人民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要与各乡(镇)密切配合,保证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
2.成立县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县评审小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负责对乡(镇)推荐上报的县级优秀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公示和授牌;推荐上报市级信用乡(镇)。
3.各乡(镇)成立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小组(以下简称乡〔镇〕评定小组),乡(镇)评定小组由乡(镇)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组成。负责信用农户的评定和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初评上报工作。
(三)强化宣传,保障长效
各乡(镇)政府及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报纸等宣传工具,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力度;人民银行要组织开展对农村金融机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农村金融机构和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民的诚信知识宣传,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建立健全信用及金融知识教育长效机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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