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神县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
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神县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确保制度执行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执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制度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行不力,予以问责:
(一)执行慢,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效能低下,推进不力的;
(二)执行差,各取所需、打折扣、搞变通,措施不力、敷衍应付,执行不到位的;
(三)乱执行,擅作主张、各行其是,制定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制度、规定,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四)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其他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引咎辞职、免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条 问责由县监察局提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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