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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6〕12号

  
日期:2016年05月06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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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神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政府部门管理的贷款资金、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由其他资金建设,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财政、监察、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由县财政专项追加。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保留20%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按审计结果结算。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资料不完善达不到审计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向被审计单位说明情况,待完善资料达到审计条件后再接收资料进行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开展结(决)算审计:

(一)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内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将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视情况开展项目抽审。

(二)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结(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开展跟踪审计:

(一)对政府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当有计划或根据县政府要求,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与结(决)算审计可打捆实施,受托开展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可继续开展该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审计过程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

(三)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对项目开工前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投资概(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2.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设备材料、工程变更、工程监理以及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审计意见;

3.对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取证,为结(决)算审计提供真实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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