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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6〕24号

  
日期:2016年09月13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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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投资、稳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在县内注册登记纳税,诚实守信,无社会失信纪律,依法依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具备还款能力的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已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可申请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对因政策法规限制和淘汰的行业不予支持。

(二)条件。

1.工业企业按照《眉山市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眉府发〔2016〕10号)执行。

2.其他企业。借款期限内有市内银行贷款作为还款来源保障;有2倍的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顺位抵押担保;并承诺将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技改投入等应急周转使用。

二、资金规模

县政府同意由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发展”)出资提供应急临时周转资金8000万元,在青发展的融资资金中列支,并在承办银行设立应急临时周转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三、运转周期

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县政府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借款期限和费用及还款来源

(一)借款期限: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60日。

(二)资金占用费:在使用期限内由青发展按每月0.75%标准以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企业还款来源:银行贷款和其他收入。

五、违约责任

企业借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期满未还的,从期满次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每天加收0.1%的滞纳金,同时按司法程序予以追还;必要时,依法处置抵押资产;期满未还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

六、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正式书面报告(含企业资料、股东会议决定书、贷款承诺书或银行借款合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书、委托支付书、代付代偿协议、抵押物评估报告及资产抵押协议),经行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申请表》,转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二)部门审核。

1.眉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神管理部或者贷款银行对个人、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贷款审核意见、承诺书或者借款合同。

2.县人民银行对企业征信进行审查。

3.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要件、生产经营状况、应急临时资金用途、贷款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监督借款企业把其他收入缴存放贷银行的共管帐户。

4.县工商质监局对企业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情况、法人、股东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5.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房管局负责审核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抵押登记手续。

6.县公安局对企业有无违法案件进行核查。

7.县人民法院负责企业有无涉及诉讼进行核查、对未归还的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依法追还。

8.县金融国资局对青发展进行监督管理。

9.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使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流程进行监管。

(三)并联审批。

由分管金融国资局和分管行业的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申请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县长审批。

(四)青发展办理。

审核、审批通过后,企业持贷款正式意见、《申请表》《承诺书》或者借款合同到青发展办理手续;青发展、银行、借款企业设立共管账户,加强监管;签订《借款协议》《资产抵押协议》、《债务清偿合作协议》或《债务代偿代付协议》《资金划转协议》,青发展按程序向企业发放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经企业申请可委托青发展将应急临时周转资金支付给第三方。

(五)资金归还。

1.工业企业按照《眉山市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眉府发〔2016〕10号)执行。

2.其他企业。企业使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后,企业申请到的银行贷款和所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共管账户,用于归还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和资金占用费;企业归还全部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后,青发展解除对共管账户的监管和抵押资产的担保手续。

七、监管事项

(一)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由青发展设立专用账户,只能用于企业应急周转。

(二)申请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共管专户,并由青发展监章,不得开设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该账户用于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进出,专款专用。

(三)企业银行贷款和其他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和资金占用费,青发展与贷款银行共同监管

(四)眉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神管理部、银行须就向企业发放贷款作出承诺或者提供借款合同,严格执行。

八、本办法由县金融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银行承诺书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书

3.青神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申请表

4.借款协议

5.资产抵押协议

6.债务清偿合作协议或债务代付代偿协议和资金划转协议

上一条:关于成立青神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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