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09〕18号)精神,现就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全县提供61个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公开考录、考聘就业;招募8名“一村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社区工作。
对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满2年的,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聘用考试的,笔试成绩按省上规定予以加分。
2.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市场自主择业。通过各种媒体和人才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推荐活动,帮助推荐2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平台基地,促进就业。巩固和完善德恩机械已建立的人才需要与高校挂钩的实习基地。
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从事科技工作的,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招收或聘用5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兑现了劳动报酬,可参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由县政府补贴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考录或考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3.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新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4.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失业登记制度。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本地生源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对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体系。
5.做好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帮助1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筛选一批投资规模在50万元左右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农村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重点对种植业、应用科技、文化旅游、技术创新等创业项目予以扶持帮助。
2.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
4.落实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通信户头费、手续费、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5.加大创业扶助。通过争取省、市政府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县政府支持,群团组织发动,社会参与资助等方式,筹集“青神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
6.加大金融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7.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2年的人事代理,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交流活动收费,免费提供培训、测评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免费组织技能培训、创业教育培训,其培训经费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8.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点。建立1-2个高校毕业生创业点。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公司、合作社、商场可采取租赁、流转、入股或免费方式提供土地、厂房、门市供高校毕业生创业。
二、组织领导
成立青神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志国为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商志忠为副组长,人事局、劳动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农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事局,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事局局长曾晓宇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人才交流服务站挂“青神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牌子,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日常工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