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青神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2.2县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3特种设备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3.2预防措施
3.3信息监测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标准
4.2事故报告
4.3分级响应
4.4现场处置
4.5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新闻发布
4.9应急救援结束
5保障措施
5.1应急救援物资、准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5监督检查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调查
6.3工作总结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实施时间
7.3名词术语
青神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科学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及《眉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神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2.1.1青神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 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2.1.2县救援领导小组是青神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县救援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
2.1.3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逐级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2 县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2.1县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工商质监工作的县领导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县应急办主任
事故发生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
成 员: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电力公司、县民政局、县航电办等单位负责人。
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由县工商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县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县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县安全监管局(县安委会):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和要求。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了解灾情信息,掌握处置情况,按照现场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开展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供电企业做好事故现场的供、断电,以及通信、成品油救援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和调配。
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救援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计局: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转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对事故现场相关物资和相关人员的运送。
县环保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
县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县电力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和善后处理。
县航电办:配合做好航电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
2.2.4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建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组建青神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3)负责协调落实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完成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2.5现场救援指挥协调组及职责
(1)现场救援指挥协调组由县救援领导小组指派,其组长和成员由救援领导小组确定。
(2)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现场救援指挥协调组按照县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的方案和建议,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挥协调保障。
2.2.6事故调查组及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工商质监局和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邀请县检察院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事故,由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职责。
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查明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特种设备损坏情况以及其他后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并作归档处理。
(2)事故调查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责任追究组和后勤保障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挥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综合组:主要负责协调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汇总调查意见,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技术原因和认定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并提交技术分析报告。
责任追究组:主要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查明相关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处理后勤保障、组织协调和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3)工作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凡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分工,制定调查计划,立即调查;组织现场保护,疏散人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开展事故现场询问,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物证,记录事故现场情况;查阅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有关档案和技术资料;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鉴定、评估项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县政府批复。
2.3 特种设备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青神县特种设备专家委员会在县政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兼任。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故调查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其工作职责是: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故设备(设施)类别作出准确界定,并将界定结果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2)负责对事故现场、事故设备(设施)进行技术勘验和鉴定分析;
(3)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提出初步的技术分析报告,并协助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点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全面负责,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重点监控设备实施定人定岗管理。同时,企业应以内部文件或安全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奖惩机制。
(2)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对固定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必要经费以保证特种设备的更新、修理、保养、检验及安全防护、救援等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3)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机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作好记录,对自查出的隐患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工商质监部门,并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和消除。
(4)建立特种设备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制度,并作好记录,严禁特种设备超温超压运行、带病和带故障运行、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员工举报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设置专用举报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5)按规定制定救援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修订完善,落实救援机构和人员,配备救援工具、设备。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并作好记录。
3.3 信息监测
(1)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县工商质监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3)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4)企业对其在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信息,要积极主动采取技术手段实施监控,定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并将自检情况和设备检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和应急预案落实及演练情况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工商质监局。
(5)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工商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3.4 预警行动
县工商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县政府。
4 应急响应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特种设备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等安全事故的。
4.1 分级标准
4.1.1事故分级标准
4.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1.2调查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眉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政府和特种设备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质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特种设备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质监局)报告,事故报告电话:028-38858865、38810631,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县政府和眉山市特种设备救援领导小组(市质监局)报告,同时请求县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县政府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按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
(3)事故发生后,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迅速报告市救援领导小组,并请求支援。
4.4 现场处置
4.4.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救援应急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它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包括: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修理保养记录;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3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1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等。
4.4.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努力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设立人员疏散区,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污染、毁坏。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救援应急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新闻发布
县救援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9 救援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县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建立与县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县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应急保障工作。
(2)县工商质监局要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县工商质监局要积极主动争取县政府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应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5.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县工商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我县特种设备救援应急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救援应急预案。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县工商质监局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县人民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县工商质监局要协助县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5.5 监督检查
县工商质监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专项救援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经工商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维保,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规划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
6.2.1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提出初步意见,起草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救援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县政府予以批复。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8)有关证据材料。
6.2.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6.2.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6.2.4县救援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救援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或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3 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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