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程序,不断提升政府投资工程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提出如下。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将组织进场交易、选择中介机构、合理划分标段(工期)、审核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事项,纳入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实行集体决策。
(三)严格标后履约管理。招标人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考勤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借牌挂靠、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等情况,招标人应将掌握的初步证据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择优确定中介机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依法按规定择优确定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接受监督。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作为选择条件之一,不得选择未在眉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和被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选择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也可按“三重一大”、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招采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委托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要明确由招标人支付。
(二)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招标文件通用文本的通用规则或条款,不得随意取舍。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合理设置投标资质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类似业绩、企业信誉、技术参数、项目工期等条款,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质资格条件,严禁以不合理的控制价、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工期设置严重不合理等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技术指标、项目建设所需行业以外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作为评审内容,不得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行业奖项、银行信用等级等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依照项目特点确需设置非通用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严格重大项目标前联合会商。对施工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项目类别经由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司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后方可组织招标。县属国有企业招标控制价达到上述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四)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需委派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应出具招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及符合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有关的职称或资格证书,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五)完善定标程序。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可商请有关部门对中标人的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类似项目业绩等进行联合考察,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优化定标方式。
(六)依法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人员管理、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向招标人提交应当压证人员证件原件。
三、规范招标投标管理
(一)理顺行政监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招投标工作。依法核准招标事项;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有关综合性政策文件;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所辖领域的投诉举报,负责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谈判、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以及合同履行中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上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招标人,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督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举报。
(二)推行招标后报告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且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行业主管部门据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情况。采用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提供比选文件、随机抽取中选人报告、招标代理合同;采用比选以外其他方式的,提供相关采购材料和代理合同。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立项文件、招标核准文件、财评报告或预算控制价、资金落实情况等。3.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相关补遗书、委派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材料、会商记录等。4.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履约担保证明、压证施工登记表等。
(三)落实异议处理责任。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有异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被提出异议且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1.不按规定时限答复;2.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招标人未修改的;3.评标结果存在问题但招标人未客观公正处理的。
(四)规范投诉处理。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在投诉件办理完结前,发生投诉但投诉事项不足以改变评标结果的,经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会商,可以开展项目下步工作。
(五)转变监管方式。相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在线巡查、现场监管和抽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环节开展抽查检查。对招标活动中异议投诉较多、采用EPC招标方式的、建设周期较长以及新增投资较大的项目,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发改局牵头,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统筹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聚焦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落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努力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把原则性强、业务熟、有责任心、敢于担当的干部放在招投标监督执法等岗位,不断提升监管质效。
(二)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严格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对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汇总和上报;从平时表现、职业操守、严重失信行为三个方面入手,对评标专家故意迟到、拖延时间、不按规定评标、不服从现场管理、为投标人谋取中标、非法收受财物、随意废标等行为强化监管。
(三)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按《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招标人应当依法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取得项目,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承接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与项目所需的经济和专业技术人员,且拟派组织现场开评标人员须熟知开标(评标)流程及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水平;对涉嫌参与或协助围标、串标,违规设置文字陷阱、私自设置条件,违规接触潜在投标人,擅自回复异议质疑,不服从管理等行为“零容忍”。
(四)推进信用评价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在日常监管中落实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对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招标人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上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在招标活动中运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信用条件,对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失信、严重违约、行贿等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投标资格,且在投标限制期内的企业,应当作为限制其投标的条款,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落实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招投标的纪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坚决杜绝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以工程技术复杂、特殊要求、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以不符合条件的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等为由,或以会议议定形式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对涉嫌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即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标准,不得选择性执法或选择性裁量。在开展事中监管和实施检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人员违纪违法,应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委或公安部门移送相关线索。
(三)严格工作纪律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上已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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