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二十二条措施》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青神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二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结合青神实际,特制定以下二十二条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因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在停工期间聘请专业老师,经县人社局审核和监督,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直播职业培训理论课程的,完成规定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30分钟,培训合格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组织企业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收费培训课程,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2020年门市装修垃圾贮存费,免收6个月经营性门市卫生费,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垃圾处置费。(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五)补助企业防疫经费。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月21日前开工的市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2月9日(含当天)前复产开工的给予10万元补助,2月10日—15日复产开工的给予5万元补助,2月16日—21日复产开工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月21日前开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2月9日(含当天)前复产开工的给予5万元补助,2月10日—15日复产开工的给予3万元补助,2月16日—21日复产开工的给予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可依法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后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八)延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6个月。特困企业原则上允许申请二次缓缴,总缓缴期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九)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12月。(责任单位: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青神管理部)
(十)减免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小租户,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适度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最长减免不超过3个月,给予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30%的补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限额以上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贴;对企业职工承租政府公租房的,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20%的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倡导业主(房东)对租用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停业的,适当减免租金,帮助中小租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电费和价格补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落实防控措施后恢复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根据用电量,给予一定电费补贴;对县域内从事防护口罩等医疗物资经营的企业,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控制价销售的,对超过控制价的成本全额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建立供应链及进出口贸易应急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外贸企业,向有关进出口商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纠纷以及新签订订单,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生产、加工、销售的公司(企业、协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三)实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我县被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规定用途的资金需求,由相关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15%,在中央财政对企业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50%的基础上,再给予贷款实际利率30%的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青神县支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综合运用窗口指导、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等措施,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及时满足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优先优惠办理贴现、再贴现。各银行机构对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要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提升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其中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减免逾期利息等救助措施。(责任单位:人行青神县支行、县财政局)
(十五)降低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续贷或展期贷款,在协商基础上,应对其利率给予合理下调;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给予20%损失分担。融资担保公司疫情防控期间为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8%,补贴企业0.5个百分点担保费用。出资500万元与县内法人金融机构组建贷款分险基金,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人行青神县支行)
(十六)加强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改进服务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压缩办贷时限;要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创新更多线上金融产品,加大线上服务力度;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征信保护,对因疫情防控期间道路封闭、无法开工等原因导致还款存在困难的企业,暂不纳入贷款违约客户名单,对已经上报征信系统的,要通过“机构说明”和“信息主体声明”等途径给予妥善处理;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引导企业实现多元化、低成本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担保额度,优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人行青神县支行)
(十七)及时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加快兑现2019年《扶持跟着项目走》专项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兑现;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以及为疫情防控发生公益捐赠支出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级相关部门)
(十八)给予扩产扩能项目补助。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防疫物资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在省上给予设备投资额50%和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设备投资额20%补助的基础上,对争取到省市扶持的项目再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四、加大项目投资
(十九)补齐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短板。增强全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体系,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十)补助重点项目防疫经费。对经验收合格并于2月21日前开工的省市县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防疫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防疫防控支出。对2月9日(含当天)前复工开工的省、市、县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2月10日—15日复工开工的省、市、县重点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2月16日—21日复工开工的省、市、县重点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一)设立项目审批申报绿色通道。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实行集中办公集中会审,各职能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对新上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防疫物资和处置医疗废弃物的项目,实现容缺受理、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快建快成;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补手续;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高效有序。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研判中央、省、市政策,积极对接省、市部门掌握政策动态,主动下沉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上争取,实行代办代跑快跑,争取项目和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维企保稳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发挥民营企业接待日和3881234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在县市民服务中心设法律专席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农用物资、粮油蔬菜、农畜产品、饲料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私自断道封路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维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
县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县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学设置申报流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上政策争取和县内各项措施落地。对于企业申请实行归口管理、首接负责,工业企业由县经信局统一受理,服务业企业由县商务局统一受理,确保企业最多跑一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县发改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2020年十大民生实事项目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神县岷江航电枢纽工程开发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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