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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9〕4号

  
日期:2019年04月29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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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绿色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城建成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或者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分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有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县政府成立青神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县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青神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青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青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青神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政府新闻办。

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

2.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

2.3县指挥部办公室(青神生态环境局)职责

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督促和协调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2.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发改局: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按照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县经信局:会同青神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轮流停产、豁免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工业企业轮流停产措施。

县教体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县公安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检查执法力度。

县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时各项应急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落实行业管理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使用措施。

县住建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城市道路等工地的扬尘防治和停止渣土、砂石外运等措施;

县综合执法局: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公交运营频率和时间,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公路工地的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等措施。

县水利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行业内工程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止使用等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资源化利用,对农用机械进行管控。

县卫健局:接到指挥部指令后,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气象局:向县指挥部及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青神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

县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3.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县环境监测中心和县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县环境监测中心和县气象台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县环境监测中心和县气象台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5:30前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且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开展紧急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共享制度。与东坡区、仁寿县、乐山市市中区、井研县、夹江县等周边县(区)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增加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3个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一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l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3.3预警启动和发布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启动条件时;或根据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防联控和统一启动预警的要求。县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县指挥部同意后,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4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5预警降级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降级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全县或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同时PM2.5浓度小于或等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时,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台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县指挥部同意后,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4.2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4.3.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建议性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每年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工业企业强制性污染减排清单进行更新,确定各企业错峰、停产、轮停等具体减排措施(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公布轮停企业名单)。工业企业按照“一园一策”“一厂一策”采取相应措施,砖瓦行业实施行业内部轮停,轮停批次分为3批次;其余企业实施大规模的轮停,轮停批次分为6批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强化青神工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环保监管,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停产方式进行。

城市建成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砂石运输作业,其它施工运输必须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建筑工地的堆料、砂石、裸土、建渣要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洒水降尘措施;加强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察和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

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2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4.3.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倡导企业可根据空气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每年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工业企业强制性污染减排清单进行更新,确定各企业错峰、停产、轮停等具体减排措施(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公布轮停企业名单)。工业企业按照“一园一策’’‘‘一厂一策”采取相应措施,砖瓦行业实施行业内部轮停,轮停批次分为2批次;其余企业实施大规模的轮停,轮停批次分为6批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室外施工作业,加大工地洒水频率,随时保持路面湿润;加强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察和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强洒水频次。

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地面、飞机人工增雨消污作业。

4.3.3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4.3.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每年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工业企业强制性污染减排清单进行更新,确定各企业错峰、停产、轮停等具体减排措施(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公布轮停企业名单)。工业企业按照“一园一策”“一厂一策”采取相应措施,砖瓦行业实施行业内停产;其余企业实施大规模的轮停,轮停批次分为4批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施工作业。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加大工地洒水频率,随时保持路面湿润;加强建筑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察和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强洒水降尘频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地面、飞机人工增雨消污作业。

5.豁免清单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每年9月底前向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公布,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豁免执行停产、停工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保障民生和应急抢险企业;

(二)行业内环保领先企业(达到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或同等水平的排放标准);

(三)四种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VOCs)排放量均非常低(均小于1 kg/d)的企业。

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轮流停产、停工等强制性减排时,因工艺确实需要连续生产的,应当将正在进行的生产实施完毕后执行。

6.宣传、培训与演练

6.1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县政府新闻办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

6.2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6.3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7.保障措施

建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掌握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规律,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7.1人员保障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以确保各种命令指示能够及时传达落实。

7.2技术保障

青神生态环境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县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7.3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人工增雨消污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8.附则

8.1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指挥部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8.2责任追究

将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故意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污染天气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修订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简本。

8.3.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青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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