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解决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眉府发〔2012〕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设立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安监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安监所为乡(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机构名称统一为“青神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二、工作职责
安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职责附后)。
三、人员配备
安监所所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专(兼)职监管人员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来配备,人员不得少于2名。
四、经费保障
安监所的建设、办公、监察执法等保障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安监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大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安监所建设的重要性,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安监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长要牵头研究和落实安监所建设工作。
(二)基本设置,规范建设。3月底前,各乡(镇)完成安监所的基本设置,做到人员、办公场所、牌匾、印章四个到位,确保安监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完成基本设置后,切实加强安监所及安全监管人员的日常管理,督促开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管理监管资料,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确保安监所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督促指导,强化考核。乡(镇)安监所建设过程中,县安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建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及时对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展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安监所的建设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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