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政务公开 >> 履职依据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青府发〔2017〕11号

  
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眉府发〔2017〕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债务举借和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只能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人民政府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进一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严格划清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的边界,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原则,严禁违法违规集中、调配、使用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严禁企事业单位债务转嫁给政府偿还,切实防范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严禁违法违规担保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债权人出具任何承诺、增信、安慰等函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三、规范运用新型融资模式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严格划分财政支出责任边界,规范、合理、有效地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模式,增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要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依法将确需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编入中期财政规划,确保财政风险总体可控。

(一)专项建设基金。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化运作要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等任何形式承诺或担保,有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承诺或担保。

(二)政府购买服务。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规定,严禁任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推进,在财政承受能力内,合理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间承担的项目风险,要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水平,并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补助和政府付费等不同付费模式,严格划分政府支出边界,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兜底还款等方式承担支出责任。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延期支付价款以及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四)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管理、清算、退出等环节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四、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强化风险预警。由县财政局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全县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时实施风险预警。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预算安排、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切实降低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认真排查债务风险点,根据债务风险级次,及时启动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五、严格实施监督惩罚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政府债务举借和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举债和提供担保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其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分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中央、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上一条: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