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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府发〔2017〕7号

  
日期:2017年08月22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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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撑,项目是产业的抓手。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市“项目年”工作要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实施“一带两路、拥江发展、一心一环、多点支撑”发展战略和《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实施绿色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的决定》,发展壮大机械产业、竹编产业、椪柑产业,努力建成全国机械产业集群强县、全国竹产业强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全省文化旅游特色县和西部知名电商县。

二、扶持对象

对全县机械、竹编、椪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社团、个体工商户和特定的扶持对象。

三、促进农业特色发展

(一)扶持椪柑标准果园建设。

1.新、旧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含),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2.老果园标准化改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含),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按5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3.新建标准果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含),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按15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竹产业种植。

4.新栽植竹(雷竹、慈竹、绵竹等)的业主、家庭林场和专合组织,连片50亩以上(含),按30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分三年兑现,每年补助100元/亩。

(三)扶持椪柑销售。

5.每年评选线上线下椪柑“销售大王”10人,一次性补助0.5万元/人。

(四)扶持品牌创建。

6.包装箱使用补助。使用统一印制的青神椪柑包装,并粘贴溯源码,每个纸箱补助销售企业0.5元。

7.“三品”申报扶持。鼓励农业业主申报“三品”,对通过农业部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补助0.3万元、2万元、10万元。鼓励业主续报“三品”,对通过农业部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补助0.2万元、1万元、5万元。

(五)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家庭农(林)场示范扶持。在椪柑连片发展50亩以上(含)(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竹连片发展100亩以上(含),且促农增收示范带动效益明显的家庭农(林)场中开展“青神县家庭农(林)场示范户”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户,每户一次性补助0.5万元。

9.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椪柑和竹产业,新获省级及以上示范称号的农民专合组织,一次性补助1万元。

10.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和竹产业,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40万元。

四、促进工业创新发展

(六)支持招商引资。

11.支持项目招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并如期竣工投运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次年起四年内,根据项目地方综合贡献和效益,年度考核符合县工业开发区考核规定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补助。

12.支持社会招商。鼓励以企招商、中介招商,对引进县外资金,建成投产并入规的工业企业,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5万元补助;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10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20万元补助。对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补助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

13.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对成功盘活工业闲置资产的企业,完成合法过户手续,建成投产后,按成交确认价的3%补助新入驻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目录并实现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项目建设。

(七)扶持转型升级。

15.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竣工验收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6.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的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用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10蒸吨以上(含)燃煤锅炉新建脱硫脱硝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规定时间内改为清洁能源的,按1万元/蒸吨给予补助。

(八)扶持做大做强。

17.对每年生产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的工业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8.对在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的工业企业,分板块、分阶段给予补助。

(1)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工业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35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补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工业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30万元补助;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补助。

(3)对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四板)成功挂牌的工业企业,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成功挂牌,给予20万元补助;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融资板成功挂牌,给予10万元补助。

(4)工业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19.工业企业符合相关规划建设要求修建多层厂房,竣工验收投产后,对符合条件的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修建两层、三层的,按3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修建四层以上(含)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0.着力解决机械产业原材料问题。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向县内机械制造企业销售无增值税进项抵扣废旧金属用于生产,且年成交量达到或超过2万吨(以买方企业单独核算的用量为准)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销售价格(不含税)的4.6%给予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物流补贴。

(九)扶持科技创新。

21.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补助。

22.对新创省级及以上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创建多个同一级别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补助。

23.对工业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按10万元/件给予补助。对获得涉外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按20万元/件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在发明专利形成规模生产后按20万元/件给予补助。

24.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助。

25.对首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认证、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补助。

26.对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二级、三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

27.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产地证明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补助。

五、促进三产蓬勃发展

(十)扶持项目投资。

28.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且正常运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康养服务、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十一)扶持入规入统。

29.对当年新入库限额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生产型企业单独成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范畴的,给予销售公司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二)扶持品牌创建。

30.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AAAAA级、AAAA级、AA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3万元、2万元。

31.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乡村民宿达标户、精品特色业态经营点的,一次性补助创建业主2万元。

32.对新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补助申报企业20万元。对新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四川老字号”的,一次性补助申报企业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创建企业3万元、1万元。

33.对新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认证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一次性补助申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扶持创先创优。

34.对获得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35.对统一组织参加各类大型会展会节活动的业主,视具体情况给予0.2万元—1万元补助。

36.对组织团队来青旅游的旅行社,按游客电子行程单及江湾神木园、国际竹艺城、中岩风景区三个景区确认的门票依据并经认定后,给予2元/景区·人次的补助。

37.按投资、税收贡献、就业等评选标准,每年评选10户先进现代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给予补助。

(十四)扶持物流发展。

38.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物流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按物流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的6‰给予物流补贴;对与上述物流企业合作的工业企业,按物流费用的4‰给予物流补贴。

六、促进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十五)扶持创新创业。

39.新入驻天猫、京东等知名B2C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运营满一年的网店,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40.新入驻速卖通、敦煌网等跨境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交易量达到100单以上(含)的网店,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41.新注册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且运营满一年的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十六)扶持做大做强。

42.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

43.跨境电商网店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44.电商企业建立B2C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含),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5万元。电商企业建立B2B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含),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20万元。

(十七)扶持品牌培育。

45.电商企业、商会、协会主导制定青神主要网销产品标准并获批为市级或区域性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

46.电商企业建成服务全县的农产品生产、流通溯源平台,服务涉农企业10家以上(含),且入驻农产品20个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八)扶持创先创优。

47.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48.入选年度“青神县十佳电商企业”“青神县十佳乡村电商服务站”“青神县十佳电商人才”的,每个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0.2万元。

七、附则

49.同一扶持对象当年同类扶持事项重复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考核、认定,次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50.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涉及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

51.本办法中农业类由县委农工办负责解释,工业类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三产类由县三产办负责解释,电商类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二年。(从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授予段学林、任杰同志“青神县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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