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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

青府通〔2016〕16号

  
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来源:信息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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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提升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乡供水第一饮用水水源地复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应急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护坡堤脚外100米;风景名胜区建成区内。

2.县城规划区、各类园区规划区内;乡镇、农村小集镇、农村居民聚居点规划区。

3.县境内岷江、沙溪河、粤江河、筒车河、思蒙河、金牛河等主要河流两侧及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县境内其他河道、溪流及各类输水渠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4.县级以上道路及其连接线、铁路两旁,平原地区为500米,丘区及山区为第一层山脊内。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应急水源禁养区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除禁养区部分。

3.其他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二、区划管理

(一)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再办理相关登记和核发相关证照;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2017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在关停或转迁期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否则依法取缔。

(二)在限养区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只有省级或国家级标准示范场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否则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在适养区范围内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准入制度,按照业主申请—所在乡镇初审—县农牧局联合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建设;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要有相应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否则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三、适用范围

本通告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指年出栏 50 头以上的猪、20 头以上的肉牛、100 头以上的羊、6000 羽以上的肉鸡(鸭)、3000 只以上的兔、2000 只以上的鹅、20000 只以上的鸽;存栏30头以上母猪、10 头以上的奶牛、3000羽以上的蛋鸡(鸭)。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1—2015年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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