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瑞峰镇天池村、中岩村,白果乡虎渡社区、官厅坝村、罗湾村、五嘉坝村,罗波乡宝镜村,西龙镇桂花村,汉阳镇小三峡村、文新村,高台镇玉蟾寺村、河坝子社区的所有林地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因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乡镇(街道)、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县林业园林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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