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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青府发〔2020〕5号

  
日期:2020年06月16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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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县各经营主体受到较大冲击,对县域经济发展带来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六保”工作,确保“六稳”工作取得实效,更有效发挥“扶持跟着项目走”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第三部分“促进农业特色发展”进行补充

新增一条:扶持林下种豆。在连片30亩以上(含)的新建或初投产柑橘园内,按要求种植大豆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5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第四部分“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修改

(一)第七条第12点修改为:支持项目招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次年起(含次年)的四年内,达到青神经济开发区考核规定的,按当年度贡献额的县级留存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目录或者符合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第八条第16点修改为: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以票据为准)实际发生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17点修改为:现有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环保、节能和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以票据为准)实际发生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第九条第18点修改为: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和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第九条第19点修改为: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14万元;完成挂牌上市全部流程,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105万元。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县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县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4‰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14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当年完成现代企业制度验收合格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

(六)第十条第22点修改为: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第十条第24点修改为:对新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第十条第25点修改为: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每件专利给予企业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围绕同一工业产品获得多项专利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酌情给予补助。对获得涉外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该发明专利形成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规模后,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九)第十条第26点修改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第十条第31点修改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对第五部分“促进三产蓬勃发展”进行修改补充

(一)第十一条增加一点: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提升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第十二条第34点修改为:对当年新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入统单位“个转企”,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对设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对每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招引、培育等方式补齐规上服务业行业门类空白,并入规入统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第十三条第36点修改为: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第十六条第45点修改为: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一次性补助。

(五)新增一条: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对第六部分“促进电子商务融合发展”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第53点修改为:电商企业建立B2C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1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10万元;电商企业建立B2B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20万元。

五、新增“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部分

(一)扶持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第33点修改为: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以及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0%、30%、40%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对在青神新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连续12个月劳务产值累计达到5000万元且在青神县贡献额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县内建筑劳务企业在县外工程项目产生的劳务产值,依法完清税收,按当年度在青神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补助。

(三)扶持合作发展。

1.在青神县内实施的房地产项目、PPP项目以及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承包给青神县范围内注册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5%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2.对承接我县房地产项目、PPP项目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凡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纳税入统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5%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3.引导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承建工程;鼓励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青神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凡在青神范围内纳税入统的,按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5%补助给牵头企业。

(四)扶持总部落户。

鼓励县外建筑企业采取总部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在青神注册,企业注册当年在青神入统产值超过1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不超过其当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50%、30%、2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间,不同时享受产值净增补助。

六、由县级部门对上争取分配给企业的资金50%,在本政策兑现金额中予以扣除。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上一条:关于青竹街道等3个乡镇(街道)9条街、路命名的通告

下一条:关于公布全县三级古树认定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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