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8年12月18日  来源:县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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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养区)范围

东至岷江河堤,南至成艺路,西至竹艺大道(含桂花街两侧居民区),北至青衣大道(含北侧200米范围内的建成区)。

二、准养犬只标准

成年犬(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

经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守护犬、导盲犬、科研犬、演艺犬除外。

三、禁养犬只

个人禁止饲养凶猛犬、大型犬。已饲养的凶猛犬、大型犬由犬主于2019年1月15日之前自行处理。

四、《犬只准养证》的办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带上犬只、犬只1寸彩色照片2张、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免疫和犬只准养证(属于青城镇范围的到青城镇畜牧兽医站;属于南城镇范围的到红桥社区居委会)。

五、犬只饲养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限拴(圈)养于单位规定区域或犬主住宅内;禁止携犬进入商场、超市、饭店、学校、医院、影剧院、车站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排泄物必须自行及时清理。

携犬外出必须携带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犬颈拴挂免疫牌,拴犬链(绳),由具有民事能力的行为人牵引且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六、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拴(圈)养犬只的、或非法携(牵)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县公安机关组织捕杀(捕捉),并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扰犬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神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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