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于2015年9月22日通过。
决定:
徐琳同志为青神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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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9月2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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