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青府通〔2016〕15号

  
日期:2016年12月02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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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 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社会共同参与。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围100米范围内吸烟、玩火、野炊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烧荒、烧草皮灰、烧作物秸秆及废弃物料。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全力排查和清除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的巡护,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对未成年人、智障和精神异常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监护,严防因监护不力引发火灾。

五、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县林业局依照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特此通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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