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5号)等通知要求,完成“跨省通办”系统对原有系统全面替代,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顺利完成2024年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办注意事项
(一)申办方式。
1.线上:各地用人单位申办按比例就业业务,沿用原有线上方式,申办入口不变。网上申报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入当地残联服务网页,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申请。
2.线下: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申办流程(见附件)。
(三)申办时间。2024年3月1日-10月31日。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段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否则系统将无法受理办理。(申报业务年度选择2023年)
(四)残保金缴纳。残联办结审核后完成后,请用户点击完成申报,认证系统才能将该用人单位年审认证结果数据发送税务部门。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不再需要递交审核确认书,税务部门以认证系统发送的数据为准。
(五)申报信息补正方式。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系统申报后,若发现错项漏项等需要变更申报信息,应先通过认证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免征收情况。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免征收保障金的,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若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五)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六)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承诺书》可在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三、其它注意事项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做到申报材料真实、认证及时。
(二)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经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行业企业单位,确保需认证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
(三)线下窗口申报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在窗口线下申报时,应当提交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的《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可在认证系统下载。(联系人:黄培,电话:15283781136,QQ:1715178220,残疾人就业服务咨询QQ群:187583211)
附件:“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用人单位申报流程
青神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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