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日期:2014年02月25日  作者:县公安局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管理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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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歌舞娱乐、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休闲中心、棋牌室、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的场所:规模大、问题多、知名度高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多次举报,虽已查处打击,但屡有反复的场所;涉嫌黑恶势力渗透、把持、参股、入股经营的场所;硬件设施违法违规、禁毒防范措施不落实,拒不整改的场所;利用赌博机赌博的电子游戏厅;公安机关工作发现和新闻媒体披露问题突出的场所。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淫秽色情表演、黑恶势力插手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内吸贩毒、卖淫嫖娼以及各种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三、重点打击的对象:组织者、经营者、非法获利者、幕后“保护伞”等。其中包括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容留吸毒的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和团伙成员;利用各种工具进行大额营利性赌博和聚众赌博、网络赌博的组织者、获利者等。

四、“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聚众赌博、利用赌博机具进行赌博,构成犯罪的,以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互联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利用文化娱乐、出租房、酒店、茶楼等场所吸食、贩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贩毒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六)歌舞娱乐、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休闲中心、棋牌室、电子游戏厅等场所内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七)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参与、包庇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五、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有关规定:

(一)歌舞娱乐、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休闲中心、棋牌室、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并按规定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内容的警示标志。

(二)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留存监控录像资料。

六、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前,凡涉嫌“黄、赌、毒”违法犯罪的,应当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黄、赌、毒”的严重危害性,踊跃参与到严厉打击“黄、赌、毒”专项斗争中来,积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窝藏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028-38862596(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28-38811573(城关派出所)

举报电子邮箱:27030119@qq.com

县公安局官方微博:T.QQ.com/qsxgaj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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