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日期:2020年06月28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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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当事人:本公告所列公司(详见附件1)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本公告所列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3)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38810765。

特此公告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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