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神县税务局

关于统一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日期:2019年10月09日  来源:青神县税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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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纳税人办税,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规定,现就青神县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神县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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