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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青神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0年03月18日  来源:应急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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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大气环境改善。县应急管理局编制《青神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反映方式:

1.通过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28-38816657)反映。

2.来信反映,地址:青神县振兴路100号,邮编620460,电子邮箱183716749@qq.com。

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3月27日结束。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青神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大气环境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6.《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

二、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实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提倡专店、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原则。

三、布点规划方案

序号

单位

规划数

备注

1

青竹街道

12

原黑龙镇范围3家、原南城镇范围2家、原青城镇范围7家。

2

西龙镇

3


3

瑞峰镇

3


4

高台镇

4

原高台乡范围2家、原河坝子镇范围2家。

5

汉阳镇

2


6

白果乡

4


7

罗波乡

2



合计

30


四、布点条件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不应设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设置的区域及县中心城区等;

8.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标准有关规定;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8月26日实施的《青神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青安委〔2008〕1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青神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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